2005年8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先打官司后收钱 再打官司为讨钱
律师频频上法庭为自己追讨薪酬
王巍

  因风险代理而引发讨债纠纷,律师频频走上法庭为自己追讨薪酬。北京东城法院的统计数字显示,该院今年已受理此类案件22起,占所有涉及律师案件的81.5%,涉案金额达到600余万元。
    东城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李法官分析,风险代理是把双刃剑,存在高利润的同时也存在着高风险。法律认可当事人与律师约定风险代理,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法规对风险代理进行明确的规范。
    
    典型案例
    没注意合同细节 丢152万代理费
    东城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广东某律师事务所与一家金属材料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约定的一项内容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0月10日前不接受申诉,拒绝提审,则后者有权解除该合同,事务所还要返还已经收取的75000元代理费”。
    由于最高院一直没有作出提审的裁定,金属材料公司提出终止合同。事务所认为自己在接受委托后,已经尽到了代理义务,帮助金属材料公司免除了部分责任,已经达到了合同目的,遂将该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合同中约定的152万元代理费。而金属材料公司则以合同中约定的最高院没有作出提审裁定为由,认为事务所没有完成委托事项,并反诉要求事务所返还其已经支付的代理费。
    今年7月,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认定该份合同真实有效,要求事务所返还75000元代理费并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重视签约条款 不要乱“夸海口”
  东城法院办理该案的李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只要风险代理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该案中,双方约定以最高院是否提审为前提条件,但最高院提审的裁定属于司法程序,不是代理人可以左右的,这就加大了律师代理的风险。律师在接受风险代理的案件中,应重视合同细节,“夸海口”也要想想实际。“如果代理律师着眼实际,约定以减轻责任等为前提,那么,律师可能就不会遇到这场官司中的尴尬情况了。”李法官说。
    
    风险代理的利与弊
    
  优势
  1.胜诉酬金制将大大增强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2.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看,胜诉酬金制为其合法权益的维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3.因付不起律师费而放弃诉讼的情况屡见不鲜,胜诉酬金制对一些存在胜诉可能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的当事人来说是一个福音。
    4.有利于增强我国律师的国际竞争力。
    
    弊端
  1.胜诉收费可能会导致律师鼓动当事人打官司。
    2.有可能使律师通过贿赂司法人员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胜诉,导致司法腐败。
    3.终审胜诉的案件一旦因审判监督而改判,当事人和代理人之间将有可能引发“风险代理”纠纷。
    4.律师轻易作出胜诉承诺,有悖职业道德。